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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发:~第1072章 大明律令体系
不过对长期措施通过国会制定成法案,他却是很赞同的。
因为这能保障政策的延续,不至于因为官员调离,一些好的政策就人亡政息。
这能很大程度上解决流官的弊端,推行更长远的措施。
所以他要求朝廷诸司和国会一起,草拟涉政类法案的制定办法,规范国会的这个权力。
对杨景辰提出的内阁对国会的法案有副署权,朱由检部份认可:
“涉政类的法案,如果不是内阁提议,那就需要内阁同意。”
“不过立法权属于国会,其他正常的礼法制定,仍旧按正常程序。”
这个正常程序是什么呢?
按照先前的约定,《大明礼法公约》《大明分封礼法》《大明继承礼法》这三大礼法的制定和修改,需要在国会五分之四多数通过,并且在大臣廷议通过后,由皇帝认可批准。
《大明律》《大明会典》等第一等级法律的修改,需要国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、大臣廷议通过、皇帝认可批准。
这些法律的制定权不仅属于国会,还要交付廷议。
其他第二等级法律、第三等级法规的制定权完全属于国会,其中法律需要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,法案和法规只需要国会常务会议同意。
地方议会可以根据已有礼法,制定仅限于当地使用的地方法规、民间乡约、宗族家法……,这是第四等级法规。
现在的国会筹办处,理论上相当于国会临时常务会议。所以它通过的都是法案、法规,正式的礼法和法律,需要在国会成立后,召开全体会议定下来。
在拥有制定涉政法案的权力后,国会筹办处已经可以干预政事。
为了防止国会和内阁产生严重冲突,也为了给筹办中的国会立规矩,朱由检部分同意了杨景辰的提议,给了内阁在涉政法案上的副署权。
内阁诸公、还有朝堂大臣,对此当然是认可的。他们其实也不怎么愿意看到国会干政,对朝廷诸司的政策指指点点。
甚至一些大臣提议,除非朝廷诸司提议,国会不得制定涉政法案。
但是这个想法很好,实践却很困难。因为很多法律都和政治息息相关,朝廷诸司的政令要符合法律。
所以讨论下来,还是按皇帝的决定,对明显涉政的法案,必须经过内阁同意。
包括一些部门提议的法案,都要经过内阁批准。
这让内阁的权力继续增加,越来越有领导诸司的气象——
这也是先前推行五院制时,内阁不愿意改为政事堂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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