锦绣盛唐:我的父亲是李世民

第1742章(1/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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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42章

第三条受财枉法,即官吏受贿且违法处理公事。

第四条受财不枉法,即官吏受贿但没有违法办事。

第五条受所监临,专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钱财。

第六条坐赃,泛指以上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。

大唐律法对官吏收受贿赂这事,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,主要就是看受财之后有没有枉法。

法律明文规定: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,一尺杖一百,一匹加一等,十五匹绞。

唐朝的钱是用绢来计算的,当权者收受贿赂并且做了枉法的事,只要收了一尺绢就打一百棍,一匹绢还要加刑,十五匹绢就是死刑了。

但如果只收了钱财,没有做枉法的事,那量刑就轻了许多,律法上写得清清楚楚,不枉法者,一尺杖九十,二匹加一等,三十匹加役流。

没有枉法的,收一尺绢打九十棍,两匹绢才加刑,三十匹流放服劳役,没有死刑。

叱奴骘盗用官粮属于受财不枉法,他只盗用了官粮,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席辩就不一样了,他不只是收了钱财,而且替李大辨打掩护,把按察史的奏章给压住没有向上报。

这是妥妥的受财枉法,并且受贿金额巨大,十五匹绢就够死刑的了,他收了细绢二百匹、软丝三十匹,这还只是李大辨送的,收没收过别人的还不能确定。

魏征只是一时心软罢了,跟席辨也没什么交情,这会儿看他下场可怜,想想他犯法的时候也足够可恨,于是魏征便也闭了嘴,没有再替他说话。

李世民伸手从陈文手里拿过奏报,亲自上下扫了一遍,然后把奏章往桌子上一摔:“贪腐之风不止,百姓何能安泰?”

李世民当即下诏,把席辨斩杀于市,并下诏命令各地的官员前去观刑,让大家看看受贿的下场,谁要是步其后尘,他就是个榜样。

“陛下不可。”萧瑀急忙上前进言:“按律五品以上的官员,犯非恶逆罪的,听自尽于家。席辨官居四品,而且他犯的是绞刑之罪,不该改判斩刑。”

李世民寸步不让地说道:“朕就是要用严刑峻法以儆效尤。”

“可是随便加刑,与法理不合,望陛下三思而行。”萧瑀也不肯让步,振振有词地说道:“法才是行事的准则,纵天子也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。”

“诶,这话说的不对。”房玄龄笑眯眯地看着萧瑀说道:“法是死的,人是活的,人治大于法治。”

封建社会皇权至上,皇帝的想法是必须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。

“执法也需要适度灵活,不能一味的拘泥于黑纸白字。”

魏征也不支持萧瑀的说法,跟皇帝争个面红耳赤的,要是能保得住人命也值得,左右都是一死,你为了给席辨换个死法,跟皇帝往死里犟,值得吗?

“律法是依据国情而立的,我大唐新立之初,官风清廉、受贿者少,如今物阜民丰,贪腐之气日甚一日,陛下要用严刑峻法惩治也无可厚非。”

解决了这么一桩令人不太愉快的事,李世民立马换了一副心情,笑呵呵地说要陪他们好好的乐上两天,然后就启程东征,结果没想到勉强就乐了一天,一个大炸雷就又轰了进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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